若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積欠保費,而繳款單及欠費明細表等核定保險
費欠費之行政處分係以健保局名義補發,且其內容為通知原告繳費,並無
不能實現之情形,亦無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
務權限等情事,而該處分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
例示之情形,且該處分內容亦無何一望而知之重大明顯瑕疵;縱使被保險
人主張其於未在保期間,確有經濟特殊困難,而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
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第 3 條規定免繳應補繳之保險費,該處分
亦非當然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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