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35 號
  要  旨:
行政行為是否與比例原則相符,得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7  條之規定,應客
觀審視其有無適當性、必要性及相當性而定,至若應如何查核保險醫療服
務機構是否有異常或不正當的醫療行為,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在不違反法令
規定的前提下,為適當、必要之手段,且未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即屬正當。倘因醫療服務審查需要,以書面、抽樣審核,而認行為人所
實施的相關醫療行為並未檢附術前、中、後彩色照片,以實證醫學證明其
醫療行為合理性及醫療品質完整性,並利於保險人據以執行審查其醫療行
為與資源耗用合理性管理之職責,即使對行為人的診療行為造成作業手續
增加而有所限制,但該限制應屬輕微,尚與比例原則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113 號
  要  旨:
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與保險人就健保計畫費用返還事宜簽訂同意書,表
明願自行分期繳回醫療費用點數,而保險人則願讓步不依相關規定向其究
責,雙方間已就關於該公法健保契約爭執事項訂立和解契約,是其彼此間
之相關權利、義務,自應依該和解契約內容履行之。

3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917 號
  要  旨: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涉有虛報、浮報醫療費用,經保險人訪查事證明確或
檢調單位偵(調)查中者,保險人始得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
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17 條規定斟酌涉嫌虛、浮報之額度,核定暫付
及核付成數與其執行期間(即保險人可暫時性扣款不予給付與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並須保險人對醫事服務機構有「應扣減及應核扣金額」,始得
於該範圍內,同辦法依第 16 條規定停止醫療費用之暫付及核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