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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325 號
  要  旨:
本件侵權事實,係因上訴人健保局所屬高屏分局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派
員至怡○牙醫診所為業務訪查時,因訴外人胡○芬冒上訴人陳○慧之名在
訪談紀錄上簽名,始被發現,則上訴人健保局自此時知悉本件侵權行為時
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止,尚未逾五年,其請求權即尚未因時效完成
而消滅。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30、179、184、217 條 (91.06.26)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2、72、76 條 (92.06.18)
          醫療法 第 15、51 條 (92.01.29)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90.12.28)
          醫師法 第 28 條 (91.01.16)
          行政訴訟法 第 2、8、98、255、256、260 條 (87.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