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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828 號
  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10 條之 2  規定,實施
總額預算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自行停止或終止特約者,保險人得
自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核未結算金額保留 1  成款項,俟每點支付金額
結算後,辦理結清。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申報之醫療服務點數,經
保險人審查後,其核定金額低於暫付金額時,保險人應依同辦法第 7  條
第 4  款規定於下次應撥付醫療服務費用中抵扣,如醫療服務費用不足抵
扣者,保險人應予追償。故以醫療機構與健保局間之健保特約醫事機構合
約終止後,依法結算健保局共溢付醫療機構之醫療服務費用,自須由醫療
機構清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