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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555 號
  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並無締約與否之選擇自由,關
於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權義事項均透過立法明文規定,可見全民健康保險之
法律關係,並無契約締結之外觀或實質,自亦無從認涉及行政契約之締結
,其性質應屬公法上法定之債。

2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926 號
  要  旨:
健保局高屏分局固於授權業務範圍內為健保局處理原告申報支付醫療服務
費用部分,然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地區審查分組直接由健保局遴聘,隸屬
於中央健保局,非隸屬於健保局高屏分局,則相關遴聘資料顯非健保局高
屏分局掌理範疇,本件原告請求健保局高屏分局公開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
所屬地區審查分組係由何專業審查醫師審核之資訊,即非健保局高屏分局
之職掌事項。是原告請求健保局高屏分局應准許原告閱覽抄錄健保局高屏
分局審查原告治療甲狀腺癌疾病醫療服務費用之專業審查委員姓名、醫學
專業背景資料,即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