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決  議:
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之立法緣起,係因台灣光復後辦理土地總登
記時,已長期供建築居住使用之土地,其直接使用人不諳法令而未申辦登
記,致基地經登記為國有,反成無權占有,極不公平,為回復其權利,特
設明文以為依據。是其規範目的在於私權回復,尚非基於公益之考量。原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基於私法契約自由,依本條規定,代表國庫讓售非公用國有土地予直接
使用人,係基於準私人地位所為之國庫行為,屬於私法行為,直接使用人
如有爭執,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