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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439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之重開,應由原處分之行政機關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之要件審酌之,並非行政法院所能代為審認之事項,故法官審
理是類案件,應探求其陳情真意,並行使闡明權令其為完整之陳述及聲明
,且確定訴訟類型,倘未確認即逕行判決,則與行政訴訟法第 132  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 211  條、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
定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798 號
  要  旨:
按 100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第 7
點申請條件規定,西醫基層醫師至改善方案施行區域提供巡迴醫療服務,
以在衛生局登記為診所,與保險人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
約,始得申請巡迴醫療服務,且申請之醫師須為申辦特約診所之專任醫師
。是以,與被保險人締約主體僅限於醫事服務機構,並不包含自然人,自
然人無訴訟標的實施訴訟之權能,為當事人不適格,自不得請求保險人與
診所醫師締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96 號
  要  旨: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
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及
藥品費用。同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
由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共同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是以保險人
依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其共同擬訂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費用支付
標準及藥價基準,辦理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之申報核付,於法即無不合
。又雖將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委由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共同擬訂,但仍規定主管機關擁有核定權,亦即,全民健康保險法已將醫
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定性為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決策,乃主管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之權限,與單純之契約雙方合意約定事項有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10年簡上字第 10 號
  要  旨:
按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並非完全一致,舉證責任因訴
訟性質而有相異之分配標準。行政訴訟中之給付訴訟與確認訴訟,其舉證
責任分配之法則基本上固與民事訴訟無異,依舉證責任客觀配置之通說,
應由主張者就權利存在事實,負擔客觀之舉證責任,此乃因該等訴訟之性
質與民事訴訟性質相同,因此舉證責任之分配雷同。但行政訴訟之舉證責
任分配不能全盤採用民事訴訟之理論,例如撤銷訴訟之舉證責任較為特殊
,提起撤銷訴訟請求行政法院撤銷之對象為行政處分,舉證責任之分配應
就不同性質之處分分別論斷。以負擔處分而言,因人民之權益當受憲法及
法律之保障,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行使公權力對人民之權益有所限制、剝
奪或增加其負擔,通常以負擔處分之方式為之,作成行政處分不僅應有法
律之依據,且應符合法定要件,雖認行政處分應受有效推定,但並不受合
法之推定,一旦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指摘行政處分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
而提起爭訟,行政機關應對作成處分係符合法定要件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若行政機關舉證成立,就原處分合法性之否定,即應由主張法定例外要
件事實之存在者承擔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217 號
  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
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
以二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此領
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而醫療機構未經診治保險對
象,卻自創就醫紀錄並虛報醫療費用,應停止其特約 1  至 3  月,並將
領取之醫療費用於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549 號
  要  旨:
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申報醫療費用,其情節重大者,應予終止特約,或就特約醫院違反規定部
分之診療科別或服務項目停止特約一年。併參照行為時同法第 6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70 條前段規定,該等規定乃母法所授權規範之特約管制
必要事項,雖中央健康保險局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所為處分,相關「負責
醫事人員」或「負行為責任醫事人員」可能因法律地位受到影響而成為利
害關係人,但此無非全民健康保險醫事特約必要管制之反射效應,既非直
接以「負責醫事人員」或「負行為責任醫事人員」為對象之不利處分,更
非以其等為對象之行政罰,並無所謂該條規定違反法律保留或授權明確原
則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