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984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89  條規定,行政法院為裁判時,除別有規定外,應斟酌
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
依此判斷而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據此,構成行政法院判斷事實
真偽之證據評價基礎,乃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基於行政訴訟之
職權調查原則,法院必須充分調查為裁判基礎之事證以形成心證,法院在
對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為評價時,應遵守兩項要求,一是「訴訟
資料之完整性」,二是「訴訟資料之正確掌握」。前者乃所有與待證事實
有關之訴訟資料,都必須用於心證之形成而不能有所選擇,亦即法院負有
審酌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訴訟資料之義務,如未審酌亦未說明理由,即有不
適用同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133  條之應依職權調查規定,及判決
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771 號
  要  旨:
對於公法上之債權債務關係,基於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反覆清償之負擔,
於法律未特別明文規定時,可援引民法上之抵銷制度。臺北機務段對員工
雖負有給付年終考成獎金及年度休假補助費之義務,惟員工依公務人員俸
給法第 3  條及第 22 條規定係對臺北機務段亦負有繳還溢領薪津之義務
,則臺北機務段單方向員工表明其給付義務與追繳權利兩相扣抵,以抵銷
之方式,向員工請求返還一部分溢領金額,不足部分俟其免職確定後再函
員工繳回,尚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