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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1000072018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43 條、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就業歧視評鑑委員會審理案件,書
面通知雇主陳述意見,又為職權調查證據,雇主提供之必要文書、資料或
物品,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