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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勞檢 1字第 1000151147 號
  要  旨:
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依勞動檢查法第 25 條規定,勞動檢查
機構應副知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地方主管機關即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依職
權調查證據作為裁處之依據,並建議於事業單位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無異議之 10 日後,再依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