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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勞動關 3字第 1070128385 號
  要  旨: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主管機關等之期間,係以
符合同法第 2  條規定之當日即起算,其始日應予計入,另所稱「60  日
前」應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之順算方式,最遲應於該「前一日」
之前一工作日通報解僱計畫書方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