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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293 號
  要  旨: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禁止出國處分對象係事業單
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代表人」,法文未限以「實際負責」為條
件,應以依法得代表事業單位者為準;而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前段
已明文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董事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則董事長,自屬「代表人」,此亦為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
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明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548 號
  要  旨: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對於大量解僱勞工
,且未依法給付退休金、資遣費或有積欠工資,造成勞工權益損害情節重
大之事業單位,得禁止應負責的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與憲法保障居
住及遷徙自由之意旨不相違背,但為對人民遷徙自由的侵害,故須踐行必
要之正當法律程序,符合比例原則,始得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