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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744 號
  要  旨: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之各項補助與否,因涉及專業醫理之判斷,非由
主管機關即可認定,或由病患自行認定,故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
則第 13 規定,主管機關審核各項補助時,得聘請專科醫師審查並提供意
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829 號
  要  旨: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立法目的,係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
災害之預防,以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該法所保護勞工之範圍,包括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及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其雖不限是否加入勞工保
險或是否於勞工保險效力期間,惟仍僅限於遭遇職業災害者,始得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65 號
  要  旨:
職業傷病所致失能程度之爭議,屬醫理專業領域,非一般承辦人員所能逕
予認定。故主管機關於審核補助給付案件時,除以勞工檢附之診斷書等書
面資料予以審核外,如有必要,自得依職權送請其聘用之專業醫師表示審
查意見,以作為其審核之參據。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 號
  要  旨:
雇主之公司規模逾五人以上,自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指對象,應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無
論該勞工到職時是否已經以其他被保險人資格加保或其是否臨時工;縱使
勞工自稱已經加入職業公會,雇主仍不得免此為勞工投保之義務,否則即
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4 條「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
未辦理」之情形,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主管機關自得按僱用之日至事故
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 4  倍至 10 倍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