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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簡上字第 173 號
  要  旨: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合於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而該
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
充分之工作者。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可見雇主有上開
情形者,勞工自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325 號
  要  旨:
勞工於僱用勞工計 53 人以上之旅行業,即應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之營利
事業法人任職,後雇主以勞工合計遲到共計 325  分鐘,且有工作不適任
情形為由,要求勞工離職,並終止勞動契約。但以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中,勞工是否堪稱「勝任」工作,應就工作能力、身心狀況,甚
至主觀上「有無意願」等因素差別加以衡量,非可僅稱勞工遲到,即有所
謂工作不適任,而進行懲戒性解僱,且勞工之遲到非至一般認知「曠職」
之程度,自無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情節重大」規定之
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