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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95)勞職業字第 0950506821 號
  要  旨:
失業認定日之登錄,以實際辦理失業認定當日為準

2 發文字號: 勞動保 1字第 1030140177 號
  要  旨:
核釋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之每月工作收入認定標準及被保險人如經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撤銷其初次失業認定,則原已完成之失業再認定是否
仍有效存續等疑義

3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1000507273A 號
  要  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非自願離職勞工之身分
,應有 14 日之推介就業等待期,等待期屆滿仍未就業者,予以失業認定
,不論其二次失業再認定期間間隔長短或短暫就業未達 14 日內之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