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因兵役等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申請失業 認定者,不受就業保險法第 24 條二年時效期間規定之限制,得請求回復 原狀。但因服刑等可歸責事由所致者,不適用之
勞工離職退保至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其請求權時效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 定辦理,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有關請求 權人因勞資爭議及訴訟期間,不計入該 5 年求職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期 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