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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第 2 條
現行條文: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2  條  (主管機關)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19-2 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標準)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
          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
          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