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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勞動保 1字第 1030140177 號
  要  旨:
核釋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之每月工作收入認定標準及被保險人如經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撤銷其初次失業認定,則原已完成之失業再認定是否
仍有效存續等疑義

2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50506460 號
  要  旨:
受領失業給付者就任村(里)長,其支領之事務補助費應非屬工作之薪資
3 發文字號: 職業字第 0970000884 號
  要  旨: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10  條、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及行政程
序法第 117、120   條,授予利益之達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授益人無
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
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