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之每月工作收入認定標準及被保險人如經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撤銷其初次失業認定,則原已完成之失業再認定是否 仍有效存續等疑義
受領失業給付者就任村(里)長,其支領之事務補助費應非屬工作之薪資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10 條、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及行政程 序法第 117、120 條,授予利益之達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授益人無 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 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