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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54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對於有就業歧視行為之雇主,本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證明違法事
實之存在,始能據以對人民作成裁罰。而主管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
必要,固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惟不能以
其未提出對自己有利之資料,即推定有違法事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