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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現行條文: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
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13 條  (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
          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第 14 條  (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包括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機構、幼稚園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