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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簡字第 282 號
  要  旨: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所稱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固
不以滿足被性騷擾者之感受為必要,但若機關、學校、團體或事業單位於
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未以審慎態度視之,並啟動所設置之處理機制,
採取適當解決之措施,即難認已盡其法定義務。是以,機關、學校、團體
或事業單位於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時,如未就申訴案件立即採取相應之適
當措施,雖之後予以處理,殊難謂其已盡該項規定為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
救措施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431 號
  要  旨:
雇主對受僱者差別待遇,是否基於性別因素,往往牽涉雇主主觀動機與意
圖,受僱者在舉證上多有困難,故受僱者僅須釋明所受差別待遇事實,使
處分機關或調查委員就其因性別因素遭受雇主為不利對待,得有大致心證
,雇主即應就差別待遇非出於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217 號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固規定雇主因虧損或業務緊縮,得預告勞工
終止勞動契約,但必以雇主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
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是以,雇主倘僅因一時虧損,為維持事業正常運
作,甚或有開拓增加新業務,仍須進用勞工時,本諸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
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之立法意旨,及基於解僱須具備最後手段性之要件,
尚難認雇主一遇有虧損情形,即得任意預告解僱勞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687 號
  要  旨:
雇主一經接獲性騷擾之申訴,即處於知悉狀態,即應採取適當之糾正及補
救措施。而所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該作為足以「糾正及補
救」性騷擾之情形,固非單純以被性騷擾者之主觀感受為據,且非以被性
騷擾者是否已離開工作環境而有差別,雇主於知悉有受僱者提出性騷擾申
訴案件時,應有「立即」且「有效」之作為,該作為足以「糾正及補救」
性騷擾之情形。此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雇主,並非僅限僱傭契約相
對人,亦擴及受託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而公司之主管,於其業務範
圍內具有處理公司勞工事務且有管理權限之人,自可視為代表雇主行使管
理權之人,自應負起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責。且公司本應對主管負指揮
監督之責,其未立即處理勞工性騷擾申訴事件,即難謂已確實善盡雇主監
督管理之注意義務,縱無故意,仍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