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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99 號
  要  旨:
私立大學與所屬老師間之聘任契約雖屬私法關係,然就教師之不續聘事項
之決議過程,仍應遵守正當程序之法律原則。故私立大學校教評會成員有
無具利害關係而應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事由時,仍應依迴避法理並參酌行
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就具體個案認定處理。

2 裁判字號: 101年簡字第 282 號
  要  旨: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所稱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固
不以滿足被性騷擾者之感受為必要,但若機關、學校、團體或事業單位於
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未以審慎態度視之,並啟動所設置之處理機制,
採取適當解決之措施,即難認已盡其法定義務。是以,機關、學校、團體
或事業單位於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時,如未就申訴案件立即採取相應之適
當措施,雖之後予以處理,殊難謂其已盡該項規定為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
救措施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217 號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固規定雇主因虧損或業務緊縮,得預告勞工
終止勞動契約,但必以雇主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
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是以,雇主倘僅因一時虧損,為維持事業正常運
作,甚或有開拓增加新業務,仍須進用勞工時,本諸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
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之立法意旨,及基於解僱須具備最後手段性之要件,
尚難認雇主一遇有虧損情形,即得任意預告解僱勞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7年簡字第 766 號
  要  旨:
所謂懷孕歧視,應指雇主因性別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
利之對待。其立法目的乃在受僱者懷孕時雇主之不利對待是否構成差別待
遇,惟雇主一方未盡舉證之責,難認其資遣員工之理由為真,雖稱「女性
懷孕生產,雇主僅犧牲約二個月的薪資,惟本件資遣,雇主卻須支付三個
月半薪額的資遣費,不可能有懷孕歧視而優先資遣」,惟認其於財務緊縮
狀況下,無論資遣何名員工,雇主均須支付法定之資遣費,但未被資遣者
若係懷孕者,雇主除支付已遭資遣者之資遣費外,尚須支付未遭資遣孕婦
法定產假期間之薪資,雇主非無優先資遣孕婦之動機,雇主主張尚不足採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