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之執行疑義
行政程序法第 36~43 條、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就業歧視評鑑委員會審理案件,書 面通知雇主陳述意見,又為職權調查證據,雇主提供之必要文書、資料或 物品,負舉證責任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哺乳時間得否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