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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284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關於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之規定,僅在使人民得委任代理人參
與行政程序,該代理人之地位並未如同刑事訴訟法之辯護人。故主管機關
如未通知代理人到場之程序瑕疵,並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585 號
  要  旨:
大學自治為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
習之學術事項,均享有自治權。為實現大學教育宗旨,有關學生之學業成
績及品行表現,大學有考核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章則,使成績未符
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
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
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