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更一字第 223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
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如僱用原住民人
數未達上開標準,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乃係
具有「專款專用」特別公課性質,代金其課徵目的、對像、額度有法律明
定,並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由主管機關於授權範圍內以命令為必要之
規範,與保障原住民就業之法規範目的達成具有合理之關聯性,與平等原
則、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及比例原則並無牴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410 號
  要  旨:
按教師在有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未以學期為單位時,即負有如何符合「以
實際需求提出申請」、「因特殊事由」等說明之協力義務,倘未予以合理
說明,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尚非不得拒絕之。從而,教師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之期間,並非以學期為單位,經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函文通知
教師應就其申請起訖日是否符合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2  項
規定之「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或因特殊事由」之要件為說明,惟教
師僅對機關作成原處分之合法性予以質疑,或聲稱其配偶須工作無法育嬰
、本人有育嬰之需求等語,但對於何以必須非以學期為單位請假之實際需
求或特殊事由未為具體說明者,則機關以行政處分否准教師之申請,即未
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且無與法律授權目的相違或出於不相關動機之裁量濫
用,亦無消極不行使裁量權之裁量怠惰等情事,自難謂為不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96 號
  要  旨:
勞工保險局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
定所申報之薪資,係採核實認定原則,故若投保單位欲申報被保險人薪資
時,仍須檢具被保險人其薪資所得資料,以供勞保局查核,而非僅憑投保
單位所申報之薪資,即逕為認定。故若投保單位欲調整勞工之投保薪資,
自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而不得僅以申報薪資,即認勞保局應就相關給付
,依申報薪資計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