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固規定雇主因虧損或業務緊縮,得預告勞工 終止勞動契約,但必以雇主確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 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是以,雇主倘僅因一時虧損,為維持事業正常運 作,甚或有開拓增加新業務,仍須進用勞工時,本諸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 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之立法意旨,及基於解僱須具備最後手段性之要件, 尚難認雇主一遇有虧損情形,即得任意預告解僱勞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