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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第 7 條
現行條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左列規定,請
          普通傷病假。
          一  未住院者,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
          假期間不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