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前之言詞陳述仍為法定必要之程序 ;且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因此若未參加言詞陳述程序之 委員,本不應參與作成裁決決定,如任由未參與言詞陳述程序之委員參與 裁決決定之作成,有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裁決委員應 親自出席之意旨,且與法律程序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