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之調解結果如為成立,僅生該調解成立之內容,視為爭議雙 方當事人之契約;如調解不成立,則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所進行之調解及調 解之結果,尚難認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