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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1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180 號
  要  旨:
勞資爭議處理之調解結果如為成立,僅生該調解成立之內容,視為爭議雙
方當事人之契約;如調解不成立,則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所進行之調解及調
解之結果,尚難認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