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勞工保險條例第 76-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536 號
  要  旨:
送請專業醫師表示審查意見屬主管機關之法定職權;被保險人檢據申請書
及診斷書,僅係其申領保險給付之必備要件,要非僅以該申請書或診斷書
為唯一參據。

2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497 號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
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
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本件勞工保險局係勞工保險之保險人,於
被保險人向其提出勞工保險各項給付申請時,勞工保險局有依職權調查證
據之義務,且於遇有醫理上之諸疑義時,得以具有專業知識之第三人即專
科醫師,於行政程序中陳述關於特別法規或經驗定則之意見,而以其陳述
為證據之用。是勞工保險局於行政程序中將有待進一步調查之案件,請其
特約專科醫師陳述醫學上之意見,以提供醫理見解,係借助其專業意見,
作為審核給付之參考,於法原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25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及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
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機
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故勞工保險之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向其提出勞
工保險各項給付申請時,自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且於遇有醫理上之
諸疑義時,得以具有專業知識之第三人即專科醫師,於行政程序中陳述關
於特別法規或經驗定則之意見,而以其陳述為證據之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