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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勞工保險條例第 7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137 號
  要  旨:
勞工保險給付之請求權,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規定,自得請領之日
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一消滅時效制度,除非法律明定不適用
,否則無論公法或私法請求權均有適用;其主要之立法目的,無非在維護
社會法律秩序,使真正權利人多年不行使權利者,限制其權利行使,並使
其喪失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179 號
  要  旨:
92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第 1  項以「年滿 15 歲
以上,60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為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係配合
97  年 5  月 14 日修正前勞動基準法 54 條關於勞工強制退休年齡之規
定,嗣為因應人口結構調整,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已延緩強制退休
年齡為 65 歲,故工參加就業保險如於新法施行前即屆舊法 60 歲納保年
齡,就業保險效力即行終止,不因嗣後施行新法,提高就業保險之納保年
齡,而使業已終止之就業保險回復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