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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勞工保險條例第 4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簡上字第 140 號
  要  旨: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 42 條第 1  款、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
病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因職業傷害必須
住院診療時,得由其投保單位申請住院診療給付,給付之範圍則依同條例
第 43 條規定,如經否准,循訴願未果時,乃得以課予義務訴訟之形式,
求為撤銷否准處分,並請求保險人作成核給住院診療給付之處分,而為權
利完足之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536 號
  要  旨:
送請專業醫師表示審查意見屬主管機關之法定職權;被保險人檢據申請書
及診斷書,僅係其申領保險給付之必備要件,要非僅以該申請書或診斷書
為唯一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