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工保險條例第 42 條第 1 款、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 病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因職業傷害必須 住院診療時,得由其投保單位申請住院診療給付,給付之範圍則依同條例 第 43 條規定,如經否准,循訴願未果時,乃得以課予義務訴訟之形式, 求為撤銷否准處分,並請求保險人作成核給住院診療給付之處分,而為權 利完足之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送請專業醫師表示審查意見屬主管機關之法定職權;被保險人檢據申請書 及診斷書,僅係其申領保險給付之必備要件,要非僅以該申請書或診斷書 為唯一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