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險人提供不實的投保薪資資料或就其薪資為不完全之陳述,使投保 單位依其提供之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的不實薪資,申報辦理勞工保險 ,保險人並依所申報的薪資計算該被保險人各月應繳納之保險費,經保險 人查得該投保單位申報之被保險人薪資不實而予以逕行調整,依勞工保險 之性質及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意旨,即與信賴保護原則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送請專業醫師表示審查意見屬主管機關之法定職權;被保險人檢據申請書 及診斷書,僅係其申領保險給付之必備要件,要非僅以該申請書或診斷書 為唯一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