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 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 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