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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發法字第 1090019035 號
  要  旨:
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得本於職權調查相關事實及證據,蒐集取得自
其他公務機關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然於蒐集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