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勞保局欲針對訴願決定意旨重為處分時,仍應依循行政程序法第 9 條 、第 36 條、第 43 條等規定,依職權調查證據,且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 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事項一律注意,並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始符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