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 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誠實信用原則是指行政行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而 為。又所謂信賴保護原則,乃指人民因相信既存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 或處置其財產,嗣後法規或行政處分發生變動,不得使其遭受不能預見之 損害。故若無法規或行政處分之變動,則尚無信賴基礎,自不生主張信賴 保護原則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