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204 號
  要  旨:
法律規定陳述意見程序之目的,係為使主管機關得知行為人之意見。原處
分作成前,主管機關雖未以書面通知陳述意見,然倘行為人已自行主動以
陳述意見書等書面向被上訴人陳述意見時,即難謂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