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7730 號
要 旨:
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4-1 條規定,由代表人或負責人負退休金或滯納 金清償責任,並於該代表人或負責人屆期未繳納時移送行政執行之解釋適 用疑義,宜由貴部探求立法目的及規範意旨先予釐清,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