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因公權力行為而負有公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 ,均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故國營事業經由經濟部指派或任用之代表 人,既應受人事行政總處及經濟部之指揮監督,自難合理期待其捨上開機 關所為函釋而不由,反去遵守應正確適用之勞動基準法有關法令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除退休規則外,並無法令明文規定雇主需給付勞工退 休金。除退休規則所稱之工廠外,雇主自訂退休辦法,乃為酬庸勞工之辛 勞,保障其退休生活之一種福利措施,自無受該退休規則或勞動基準法拘 束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