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勞工檢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與就業服務法,為請求行政機關對第三 人違反勞動基準法與就業服務法,核其內容為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行政處 分,此情形須勞工對於行政機關享有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為 前提,惟以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相關條文,並未賦予檢舉人就其所檢 舉之事務,有權請求行政機關對雇主為裁處之權利,應認勞工其提起課予 義務訴訟即因欠缺公法上之請求權基礎,而不應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