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為行政訴訟 法第 243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明定。另「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 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蓋以法人股東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時,因法人並非行為 實體,無從為意思之決定及實行其意思,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法人股東行 使職權。則以法人為代表人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訴訟行為苟未經其代表人 指定之自然人代表為之,自難謂為合法。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