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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工會法第 1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238 號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32 條第 1
項、第 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容許勞雇雙方基於特殊工作需要,就「彈
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及「女工深夜工作」等事項,可
透過勞資協議機制同意而為不同約定,並以工會同意為優先,無工會時始
例外委由勞資會議行之。總公司既有成立企業工會,各分支機構關於上揭
勞動條件之變更,當須經企業工會同意,要無以各分支機構未成立廠場工
會為由,而謂分支機構就該等勞動條件之變更,只需經各分支機構之勞資
會議同意即可,藉以規避總公司企業工會監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