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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工會法第 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725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僅規定無管轄權之行政機關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惟並未規定移送之時限。惟行政機關縱有遲延,亦僅生行政疏失之問題
,尚難認該移送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形。

2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271 號
  要  旨:
須加入或參加已經登記成立的工會及其活動,或擔任其職務,因此遭受雇
主不利待遇者,方屬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保護範疇。
得適用此規定而依工會法保護者,應以勞工所為之行為或所參加之活動與
工會之籌組有關者為限,若與工會之籌組無關,勞工因此遭受雇主不利待
遇致權益受有損害,則應另依其他法律規範循求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35 號
  要  旨:
按勞工籌組工會,雖屬憲法所保障人民之結社自由,惟其仍須符合我國工
會法之法定要件,且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者,始屬合法設立
而得享有工會法所保障之工會相關權益。次按雇主經營事業及選擇僱用勞
工,原受憲法保障其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然於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工會籌
組完成登記之際,雇主則因相關規範而負有公法上義務,其人事權之發動
、勞務指揮權及財產管理權,在一定之範圍內均有容忍與讓步之義務,營
業自由及契約自由已受工會法相關規定之拘束,堪認其就該核准登記之行
政處分,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利害關係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238 號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32 條第 1
項、第 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容許勞雇雙方基於特殊工作需要,就「彈
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及「女工深夜工作」等事項,可
透過勞資協議機制同意而為不同約定,並以工會同意為優先,無工會時始
例外委由勞資會議行之。總公司既有成立企業工會,各分支機構關於上揭
勞動條件之變更,當須經企業工會同意,要無以各分支機構未成立廠場工
會為由,而謂分支機構就該等勞動條件之變更,只需經各分支機構之勞資
會議同意即可,藉以規避總公司企業工會監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