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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工會法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725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僅規定無管轄權之行政機關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惟並未規定移送之時限。惟行政機關縱有遲延,亦僅生行政疏失之問題
,尚難認該移送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形。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113 號
  要  旨:
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
,不得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之行為。若雇主
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上述規定,勞工對其所為之不當勞動行為
,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1 條第 1  項準用同法第 39 條等規定之程序
,向被告所屬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此裁決屬行政處分性質;倘裁決委員
會為不受理之決定,勞工得依同法第 51 條第 3  項規定,循序提起訴願
及行政訴訟以為救濟;倘裁決委員會為實體決定,不服該實體決定之當事
人,得依同法第 51 條第 4  項規定,排除訴願程序,直接提起撤銷該裁
決決定之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7年簡上字第 82 號
  要  旨:
參酌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雇
主欲讓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須取得事業單位內工會的同意,方有合法之
可能,雇主不得無視事業單位有工會之事實及該法之限制,逕自以女性勞
工工作的廠場內有勞資會議,即以該廠場內有經勞資同數代表所組成之勞
資會議的議決通過表示同意,就使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238 號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32 條第 1
項、第 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容許勞雇雙方基於特殊工作需要,就「彈
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及「女工深夜工作」等事項,可
透過勞資協議機制同意而為不同約定,並以工會同意為優先,無工會時始
例外委由勞資會議行之。總公司既有成立企業工會,各分支機構關於上揭
勞動條件之變更,當須經企業工會同意,要無以各分支機構未成立廠場工
會為由,而謂分支機構就該等勞動條件之變更,只需經各分支機構之勞資
會議同意即可,藉以規避總公司企業工會監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