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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勞安訴字第 2 號
  要  旨: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同法第 5  條及第 8  條之
規定並有生職業災害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此係規範企業主對設備管理疏失以及指揮監督從業人
員有不當之疏失,故如行為人非為雇主時,自難認有該當此規定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