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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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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11年上字第 16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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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之勞動檢查機構,係專責辦理勞動檢查業務,勞工如
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職安法、勞動基準法等勞工法令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
定,抑或疑似罹患職業病等情形,得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申訴,由勞動檢
查機構實施調查,以確認雇主對於工作者所申訴事項有無採取適當及必要
之預防及處置措施,並監督輔導事業單位之勞動條件能符合勞動法令所定
最低標準之要求;且勞動檢查機構對於經檢查結果有違反法令情事之事業
單位,應書面通知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促請直轄市政府盡督促之責
。至於勞工所患疾病是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職業
災害要件之認定,並非勞動檢查機構之權限範圍。從而,勞工如向無管轄
權限之勞動檢查機構申請認定其所患疾病為該條款所稱職業災害,於未獲
滿足後,逕向行政法院以勞動檢查機構為被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自屬於
法不合,不能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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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12年上字第 47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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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勞工主管機關為確保經認可辦理勞工健檢之醫療機構,遵守辦理勞工體格
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或醫療相關法規所定義務,以達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 1 條所定保障工作者健康之立法目的,得依同辦法第 19
條規定查核醫療機構辦理勞工健檢業務,而認可醫療機構則負有提供完整
資料以供查核之作為義務,蓋醫療機構究由哪些醫事人員負責執行勞工健
檢的各個項目,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製作之紀錄,及醫事人員是否符合
法令的資格等等,均屬醫療機構所掌控之範圍。若經認可醫療機構拒絕、
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之查核,即屬違反作為義務,主管機關除得依同法第
48 條規定,處以該機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同時依同法第 49 條
規定公布該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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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0年簡字第 8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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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0 條及第 21 條規定,係有關教育訓練
之場所及計畫皆採事前核備制,俾使主管機關能對該等教育訓練之進行採
事前審查及事後稽查之行政管理。該規則第 35 條第 3 款及第 8 款規
定,未於核備之訓練場所實施教育訓練,及未依訓練計畫內容實施情節重
大者,主管機關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處以罰鍰,其規
範之目的皆在使對勞工施以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能確實執行,若未經
報備之訓練場所實施教育訓練,及未依訓練計畫內容實施情節重大者,均
屬違法,應予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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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8年訴字第 14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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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31 條立法理由表示:「……二、輔佐人可協助當事人為行
政程序行為,亦可協助行政機關瞭解事實,故當事人或代理人得偕同輔佐
人到場,惟為避免浮濫,應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如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
亦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到場,爰設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三
、是否偕同輔佐人到場,既須經行政機關許可或命令,特於第 3 項規定
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故行政機關本得
斟酌個案當事人有無陳述障礙等需受輔佐的情形,為許可與否的決定,尚
非否准許可即有程序瑕疵,並導致實體決定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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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9年訴字第 6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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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可知無論係受僱從
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
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均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工作者,受職業安全衛
生法所保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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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13年簡上字第 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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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由於外送平台工作者屬於「透過應用程序的隨需工作」,平台業者使用演
算法與和自動化系統來組織和管理工作,對外送員也有直接或間接的控制
及監督機制,故外送員對於平台業者雖具有經濟上從屬性,然不屬於典型
的勞雇關係,因此在立法者尚未規劃適用於外送員相關保障前,如個案存
在著指示與控制之事實時,原則上應可推定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
係,而保護外送員免受交通事故的影響,亦屬重要公益;然而,外送員可
能橫跨數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就地方自治團體的地域性而言,以自治
條例之位階,要達到保護外送員的目的,並不是適合的手段。其次,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為責任保險,係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
,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所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謂之汽車交通事故,
亦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與外送員執
行業務時發生自身財產或人身之風險,已有不同。況外送員亦可註冊不同
平台,而為不同的平台業者提供勞務,從工時、所得或從屬性的角度觀察
,平台業者仍有舉證推翻推定為僱傭關係的空間,則臺南市外送平台業者
管理自治條例第 5 條第 1 項一律規定平台業者應以自己費用為所屬外
送員投保該保險,顯然欠缺必要性,且非屬達成目的之必要手段,違反憲
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應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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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115年簡上字第 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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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係以
汽車所有人為要保人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法第 9 條第 2 項係以
要保人及經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者為被保險人;同法第 11
條係因該保險為責任保險,屬財產保險,為明確界定請求權人之範圍,故
避免使用「受益人」一詞。臺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雖非明文以業者為要保人,但課予業者以自己之費用、以所屬外
送員為保險人與受益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義務。其中,關於
受益人部分已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不符;就保險法上重要事項之繳納保
險費及一律以所屬外送員為被保險人的部分,亦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牴
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違反中央法律優位原則,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應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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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4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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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勞工保險之制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 條規定可知,其立法目的乃為保
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而制定。且以同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可
知得請求保險給付之權利人乃為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至投保單位並非保
險給付之權利人。亦即投保單位是否因此在其他法律上須負擔何種責任,
並非勞工保險條例兼具保護之規範目的。故以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並非
保險給付關係之當事人,亦非有請領保險給付權利之人,而勞保局依被保
險人之申請,核定准予所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全數係由勞工保險基金支
出,投保單位毋庸分擔,亦未損害投保單位就本件勞保局核付予被保險人
職災醫療保險給付之任何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自非該處分之受處分人或
利害關係人,而既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法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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