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54、65、72、75 條、民法第 103 條、行政程序法 第 24 條及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 275 號,使用不實診斷證明書申請家庭 外籍監護工,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委會刻研議全面檢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外勞業務檢查員業務狀況 及人力配置情形,當視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外勞人數、雇主家數等 情況,適時調整外勞業務檢查員之補助員額,以加強落實各直轄市、縣市 外勞生活管理、人力仲介公司之檢查業務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疑義
核釋有關雇主、外國人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檢查」及「裁罰」之管轄機 關認定原則,如在本函送達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規定管轄尚 未結案案件,則請依管轄恆定原則續以辦結,不得再依本函規定移送至其 他管轄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