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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0970 號
  要  旨:
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規定參照,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是否屬剝奪或消滅資
格、權利裁罰性不利處分而適用行政罰法,端視處分是否係以「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定,如屬行政罰法行政罰,
則裁罰應適用裁處權時效,惟如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應屬法規准許廢
止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其廢止權行使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又除斥期間起算,應自廢止原因客觀事實發生
後 2  年內為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廢止原因發生時點

2 發文字號: 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6159 號
  要  旨:
令釋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 73 條第 3  款、第 74 條第 1  項,受聘
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
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勞動部之處理原則